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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于员工竞业和保密条款主要规定在以下条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
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条规定了竞业限制期限的前提:1、约定限制的前提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后,如果在合同期内,那是法定的,不需要约定;2、约定限制是单位要给补偿的,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一般都是按在单位的月工资发放,要求限制多久,就要发多少时间的工资。3、没有给予补偿的,限制条款无效。4、劳动者违约预定的,要承担违约金。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都是返还支付的保密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本条规定了限制的人员,要求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实这个范围是非常广的,所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单位只要按约定支付了保密金,不管是什么人员,都有有保密义务的。2、本条也约定了期限和地域等。期限最高不得超过2年,如果约定2年,也就是单位要给你2年的工资作为补偿;3、对于地域,一般是要求在单位所在地的;)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约定了劳动者的违约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非常难,因为单位具体损失需要单位举证,而且是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在这个领域内单位是很难举证的,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都是要求劳动者返还单位支付的保密金,当然也有判决或者裁决按双倍返还的)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告知几点:
1、单位不支付保密金的,对于保密条款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不遵守;
2、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对于那类人员需要承担保密竞业业务,一般都是看合同有没有约定,单位有没有支付保密补偿金的;
3、保密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员工在单位该享受的劳动法保障的任何权利,单位都不得损害!包括工资福利等,单位不得以该条款作为抠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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