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随工资发放,后劳动者辞职到另一家从事原公司生产产品基本相同的单位,原单位知道此时后,要求劳动者返还竞业限制津贴?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而公司应采取何种预防方式?

2015-10-25716 人看过

 HR法律网团队律师:

竞业禁止必须给予雇员相应的补偿费。补偿方法可以多种多样。1、可以约定在职时每月预先付给职工一定津贴作为离职后竞业禁止的补偿。2、约定雇员离职后在竞业禁止期间应得的总金额,在离职时一次或分次给付;3、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进行补偿,如分配股票、给付高额退休金等。不知您的情况属于那种?补偿金额应是合理的,具体可根据雇员受限制的程度、期限以及从事该行业的状况、职位、技能等情况确定。一般而言,给雇员的补偿至少应不低于国家或雇员所在地方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但是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而言,采用该标准则会导致明显不公,应以不少于该雇员在原企业同期收入的2/3为妥,以保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准。
   如果原单位给付的是以前的费用,不是离职后的工资,那原单位就没有权利要回竞业限制津贴,法律不支持。如果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一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公司采取的措施很多,最重要的是有足够的激励机制,让员工不愿离开。还有就是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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