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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禁止根据发生的法律依据不同,可分为法定的竞业禁止和约定的竞业禁止。前者如《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后者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意定,如专利转让合同中可以定有竞业禁止条款,
劳动合同中企业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等。
2、根据竞业义务主体范围不同,可分为广义的竞业禁止和狭义的竞业禁止。前者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如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得权人许可,都有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狭义的竞业禁止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如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规定。一般来说这个特定的义务主体与权利主体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雇用关系、隶属关系、委托关系、转让关系等。
3、根据义务存在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在职的竞业禁止和离职后的竞业禁止。在职的竞业禁止,顾名思义就是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对在职员工来讲,无论企业与其有无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其均应基于诚信与忠实原则保守用人单位的
商业秘密。对离职后的员工,如果双方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则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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