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竞业限制期的范围,期限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2015-10-25847 人看过

 HR法律网团队律师:

一、《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令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
 
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
 
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注意,这里没有提到具体的赔偿数额。对于赔偿数额有规定的是1994年的合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994年7月5日国家主席令 第28号中有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包括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办法、违约责任
 
等内容。这些内容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里提到了补偿费的数额也在劳资双方商议的范围内。并不是说最近出台的法律没提到就表明以前的规定没用。只要没废止它就是有效的。
当然,有些地方对竞业限制也有相关规定的,是属于地域性的
四、以北京为例,2000《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就规定,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原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
 
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本条例适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组织和个人。
所以,具体的你可以看看你当地是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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