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主立。因此,我国法律以立法的形式明文规定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地位。《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将大大加快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的改革进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劳动体制的建立,为劳动关系向法制化奠定了基础,也为稳定劳动关系、发展经济推动社会进步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但是,我国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本法。”该条文规定,只要劳动关系的双方事实上已经形成,就受到我国劳动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这是劳动部作为我国最高劳动主管行政部门对贯彻执行劳动法中进一步所人物细化规定。从劳动合同的形式上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可分为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所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也有两种:一种是口头劳动合同,另一种是书面劳动合同。在事实劳动关系中,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所以,劳动法虽然没有将口头约定的劳动合同确认为法定形式,但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受到法律的调整,这体现在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和第82条之中,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阅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可见,《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在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法定形式规定得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将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之一劳动法与用人单位的口头约定,也纳入了法律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这也弥补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建设过程中,许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没有与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使得自身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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