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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环境障碍。其表现,一是股权激励计 划中的股票来源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无法解决。我国目前的新股发行政策尚没有关于准许从上市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中预留股份用以实施企业股票期权计划的先例,同时增发新股的政策也没有相应的条款。我国的上市企业通过回购股份方式取得实施股权计划所需股票的途径,也不被相关法规所允许。二是法律缺失。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1)由股权计划引起的公司注册变更问题,对此证监会和工商管理局还没有相应的条款;(2)由股权激励引起的企业税务问题和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内也没有专门针对股票期权的税收规定;(3)由股票期权引起的公司会计问题。 (二)相关市场有效性障碍。其表现,一是股票 市场缺乏有效性。我国股票市场起步较晚,离成熟和充分有效地境界还有相当的距离。在二级市场上,投机气氛浓厚,股价高低与企业盈利相关程度较低。在这种股价与业绩不对称的市场环境下实行股权类激励模式,有可能出现绩优股上市企业股票期权获利很小甚至无获利,而经营不善者却获益丰厚。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改善,将可能诱发负激励
效应。二是职业经理人市场建设滞后。由于缺乏对职业经理人的市场化评价,职业经理人的薪酬制度不能与资本市场进行有效对接。对中小企业而言,如果由职业经理人制定市场标准,很难保证它是否从投资者的利益出发,客观、公正地制定出股票期权标准。三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要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必须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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