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的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2015-10-28689 人看过

 HR法律网团队律师:

(一)限制时间和合理补偿。 
 
限制时间,依我国《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有两种:1、不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2、不超过三年:“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二)限制范围 
 
竞业禁止限制的主体范围不宜过宽。用人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合同应当具有可保护利益。只有企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所开发的商业秘密、商誉、经营效益、业务关系等,才是竞业禁止的动因,雇主不能证明存在值得保护的利益的,该竞业禁止协议无效。那种不分职业、岗位、从业时间长短而规定竞业禁止的同样也会被认为是“不公平”而无效。企业应选择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达到保护企业核心秘密和经营利益的目的。对于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触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原则上无效。由于用人单位的竞业禁止而造成中低层劳动者生活不恰当的困难且又无合理的竞业禁止理由的,亦当认定竞业禁止协议无效。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对劳动者竞业禁止限制作出合理解释的,竞业禁止合同无效。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竞业禁止的适用一定要注意限制时间、合理补偿、限制范围三个因素才能成为有效条款,才能达到相应的目的。对此企业一定要慎重,在充分考虑以上三因素后才能慎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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