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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
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该条的规定个人认为是如果劳动合同中规定了竞业禁止条款的,应当一并约定经济补偿。如果约定了补偿,可以要求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考虑和公司协商补偿事宜,如果不能达成一致,该条款可视为显失公平。如果当地有关部门对补偿标准有规定的,此时可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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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期限"2年,半年未支付,仲裁或起诉,是判单位支付过去半年的,还是2年的"竞业禁止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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