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以上海市为例,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 [2011] 43号),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如下:
1)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自2011年6月开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2)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的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
3)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4)各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温作业和户外作业的行业,要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当气温达到35℃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当气温达到38℃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工作环境不能满足极端高温条件作业的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
5)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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