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对劳动者有什么影响?

2015-10-301341 人看过

HR法律网律师为您解答:新《劳动合同法》及《就业促进法》对劳动者的保护保护来自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以及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新《劳动合同法》及《就业促进法》的颁布无疑为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提供了一个更为全面有效保障,有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立法也更为全面。新《劳动合同法》及《就业促进法》对于劳动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法律保护的进一步明确。新《劳动合同法》的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法律对于用人单位的义务以及劳动者知情权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劳动者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保护更为明确。
第二、劳动合同的强制性保护。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同时新《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劳动合同条款应当具备社会保险这一条款。所以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有权要求订立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有了强制性的保护。
第三、对用人单位的规范性加强。对用人单位的规范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制定和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社会保险利益的规章时必须与劳动者或者工会协商。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具备有关劳动者社会保险的条款。同时,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四、引入三方机制,劳动者保护更为有效。新《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三方机制的引入,一方面加强了对企业的限制和监督,另一方面加强了劳动者的权利,改变了其弱势地位,同时,政府的的介入也为劳动者社会保险得到保障提供了国家支持,对劳动者的保护因此也更为有效。
第五、劳动者的权利和地位提升,劳动者及其组织被赋予了一定程度的决定权。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与职工和工会的地位开始实现平等,职工和工会也被赋予了一定程度的协商。同时,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拥有了一定程度的决定权。
第六、专项基金引入,社会保险的力度加强。《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专项基金的建立加大了对社会保险的资金投入,社会保险的力度得到加强。
第七、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社会保险的服务不断强化。《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就业保险的相关服务;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新法规更强调公共服务,公共保险的服务不断强化。
第八、监督体系建立,保护体系更趋完善。新《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可以看出,新法从政府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多个方面建立了监督体系,对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保护更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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