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据以计算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明确:中国境内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是25%,即使企业境内所得按税收法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的中国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所适用的税率也应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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