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1.《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2)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5)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规定的是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确定原则,不是假期工资计算原则。
3.劳动者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中约定的、按月固定发放的工资。
4.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从高原则确定。
5.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对工资都未约定的,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正常月工资性收入的7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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