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基数调整
1.基数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
工、单位新调入的职工的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根据职工实际工资,每年向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申报,且职工汇缴基数不得高于中心当年公布的最高标准和不低
于最低标准。
2.比例的确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按10%比例汇缴;企业按10-12%比例汇
缴。
3.调整程序。
(1)单位经办人员到中心指定网点拷贝单位汇缴数据或《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调整表》;
(2)单位经办人员填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
(3)单位经办人员携调整数据清册到网点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4)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调整的有关数据传递到缴存网点后,网点服务窗口录入各单
位调整数据,并打印核对表;
(5)核对调整数据,核对无误后确认并汇缴。
个人缴存
1、凡在我市的自由职业者、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在我市
人事、劳动机构办理档案托管的从业人员等,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均
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由个人缴存的,凭本人的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居住地或营业
执照注册地所对应的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已有住房公积金个
人帐户的,应沿用原个人帐户。
3、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缴存基数由个人缴存
者申报,且不得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统计部门公
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缴存比例统一为20%,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
存比例。
4、个人缴存者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内(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月缴
存额保持不变。从下一个结算年度开始,月缴存额根据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变化而作
相应的调整。
5、个人缴存者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后,可到管理中心指定的业务受理点缴
交住房公积金,采取现金缴付、银行帐户扣缴等支付方式。如通过银行帐户扣缴的,需
与住房公积金缴交业务受理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6、个人缴存者缴交住房公积金,可选择按月缴交、按季预缴或按年预缴等方式,如选
择按年预缴方式,则预缴月份不能跨二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
7、如个人缴存者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关系
或已转入管理中心托管户集中封存的,可持本人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住房公积
金储存卡到管理中心办理个人缴存登记和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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