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美籍人员被派到中外合资企业工作,从2004年度开始至今,每年在中国境内工作居住的时间达到了“满一年”的标准。该美籍人员在合资企业不拿工资,其工资全部由合资企业的美国投资者在美国支付,并且已在美国交纳

2015-11-05771 人看过

HR法律网:《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在中国纳税时适用“抵免”规定情形,仅指来源于境外且由境外企业支付的所得,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有住所个人和无住所个人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满五年,从第六年起负有全部纳税义务,即来源于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支付的所得也需在中国纳税时,其已在境外缴纳税款允许按规定抵免。个人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以及来源于境外由境内雇主支付的所得,不能适用境外纳税抵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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