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的规定,如果对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一律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似乎就不存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情形了。笔者认为,个人兼职收入,仍然应当比照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的四条标准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确定适用税目。也就是说,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现象应当是普遍存在的。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对个人兼职收入的规定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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