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规定: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上述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同等级文件前文服从后文的原则,对人支付的中介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从劳务报酬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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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应当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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