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为您解答:劳动报酬与工资总额统计
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和计件标准工资、计件超额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
工资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贴费、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6、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仅指非本单位组织,在业余时间进行讲课或写作所得报酬);
7、出差伙食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3、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注:工资总额的统计,除以上13项内容的费用外,其余均计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因此在计算工资总额时,只考虑某项开支是不是职工的劳动报酬,不考虑其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也就是说,只要是职工的劳动报酬,其费用不论是由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工资科目以外的经费开支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都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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