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HR法律网(www.law-hr.com)十分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若您的企事业单位需进一步帮助,请在本网查询更多信息,或直接在线咨询、拔打热线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HR法律网:财税〔2005〕94号文件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HR法律网(w
HR法律网: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
商场开展“买一赠一”活动,对商场给消费者的赠品是否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
HR法律网:“买一赠一”应当视为捆绑销售或者降价销售,赠品的价格已经包含在主商品中,对商场支付消费者赠品,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规定: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