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查企业所得税时,发现企业少计收入,或者虚列成本费用,此时能否对个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处罚对象是扣缴义务人还是纳税人?

2015-11-072658 人看过

HR法律网:如有证据表明,少计的收入,或者虚列的成本费用已经成为股东个人所得,则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规定,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自行申报纳税。因为此类所得不存在支付人,因此处罚对象应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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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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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法律网:国税函〔〔2004〕1199号文件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H

  • 一般纳税人2008年购入固定资产时,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销售应按照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

    HR法律网: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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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法律网: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购买时已经认证抵扣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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