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因此,纳税人9月份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由扣缴义务人按新税法计算应纳税额并代扣。扣缴义务人应于10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已代扣的税款。由于10月份申报期正逢十一国庆放假期间,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10月份申报期可顺延至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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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HR法律网:在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表中实发工资额+扣除个人所得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扣除个人所得税额) 现金(或银行存款)(工资表中实发工资额)上缴税款时:
HR法律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应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将多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先进
HR法律网: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包括自然人和自然人性质的公司,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所以缴纳税不是针对人而是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