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你县联通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为对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地级市联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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