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首席律师律师为您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补充: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必备职工名册,既可以在产生劳动争议时作为有力的证据,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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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工名册.doc80a9709a0115fc5bb451b33c149c2063.doc(43.50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