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提出的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各级工会要积极推动形成“工会主动要约—提出整改建议—责令改正—执法追究”的工作链。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后,企业方不按期回应或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的,上级工会应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工会可提请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直至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江苏等地在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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