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岗位工资作为基数,算加班费合理吗?

2015-11-211072 人看过

 HR法律网团队律师:

这个是不合理也是违法的;
第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HR法律网(www.law-hr.com)十分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若您的企事业单位需进一步帮助,请在本网查询更多信息,或直接在线咨询、拔打热线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经济补偿金包括岗位工资吗?

    HR法律网团队律师:经济补偿金包括岗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 我是搞营销的,单位把我的岗位工资只发50%,五险一金还要在我一般岗位工资中扣除,请问合法吗?

    HR法律网团队律师:在法律规定中,是不允许的,而且发放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但是现实生活中,公司考核,不按相关法律规定来执行,是直接以公司月亏损情况来考核。劳动法

  • 劳动合同2011年签的基本工资一千四,劳动合同上没有注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只注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实际发放工

    HR法律网: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是劳动者每月的全部劳动报酬,因为劳动者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各种津贴,补贴等。劳动法也规定了: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

  • 声明:该内容为结合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热门法律知识

    首页

    电话咨询 / ¥29

    20分钟内法律问题电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