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服装销售类公司上班,公司要求签订保密协议,不允许在离开公司两年内,到与现公司经营性质相同或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中就职,请问这种要求是否合法,离开公司后不竞品公司上班,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2015-11-232773 人看过

HR法律网律师为您解答:您好,1、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2、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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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和公司签订的竞业与保密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应?

    HR法律网杨静律师为您解答:您好,第一、劳动合同法的竞业限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现在好多企业滥用竞业限制,什么人都签,这是不合法的。 第二

  • “竞业保密协议”中经济补偿金的多少国家有规定吗?

    HR法律网杨静律师为您解答:您好,1、竟业禁止最长2年。2、要支付2年70%的工资作为补偿。 HR法律网资深律师团队(www.law-h.com)来回答你最关心最急迫的h法律常见问题,为你消除

  • “竞业保密协议”中的经济补偿金的多少国家有规定吗?

    HR法律网杨静律师为您解答:您好,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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