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律师为您解答:您好,《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由于其灵活性,劳动关系相对松散。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提出终止用工的一方不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用人单位也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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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吗?
HR法律网杨静律师为您解答:您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