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律师为您解答: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陆某在医院每次清扫4个小时,每天清扫2~3次,每天工作时间不低于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16个小时。同时,根据第72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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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法律网杨静律师为您解答:您好,1,是否设定试用期,由双方约定;2,非全日制用工,当然也可以约定;3,《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HR法律网杨静律师为您解答:您好,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HR法律网杨静律师为您解答:您好,1,是否设定试用期,由双方约定;2,非全日制用工,当然也可以约定;3,《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