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首席律师律师为您解答:用人单位应当在被聘雇的外国人持职业签证入境后15日内,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就业证。
对于已取得职业签证入境,因故未及办理就业证、居留证件出境,改持其他签证再次入境的外国人,在超过原职业签证入境有效期三个月内的,可以办理就业证,超过三个月及以上的,应当重新申办职业签证入境。
对于虽已获取就业许可证书,并向被授权单位办理了签证函电但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的外国人,或该外国人已在我国境内委托他人代办职业签证(该职业签证上无入境章)的,不予办理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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