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国务院侨办、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82]侨政会字第011号)第l条规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1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
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1次的,给假4个月;3年1次的,给假70天;1年或2年1次的,按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文件的规定给假。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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