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16号)第1条规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1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未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1次的,给假4个月;3年1次的,给假70天;1年或2年1次的,按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给假。已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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