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退职是指职工不符合退休或离休条件,但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离开工作岗位休养的一种制度,也是一种特殊的退休形式。根据国家规定,职工或工作人员不具备退休条件,但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40%的生活费。退职职工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然而,按照改革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发布之前或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投保年限(含视为投保年限)满10年的,此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其投保年限在15年以上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可按月由社会保险经《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6条规定,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投保年限不足10年或15年的,退休后只能一次性支付其养老待遇办机构支付养老金;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地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这表明,随着劳动合同制度逐步完善,“退职”现象也将归于消失,最终只会保留退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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