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指出,关于女性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年龄问题,凡是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学[1983]153号)的规定精神办理(副教授级专家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级专家最长不超过70周岁)。
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函[1997]218号复函又指出:在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形势下,我们认为,女性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原则上应该按国发[1983]14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鉴于企业的经济状况参差不齐,在具体办理时既要充分考虑女性高级专家本人的意愿,也要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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