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 (1)户籍登记类别相同,共同生活,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是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以下办法确定:
a.同一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计算;
b.户籍不在一起,但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实际共同生活的成员,按同一家庭计算;
c.户口迁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d.同一户口,但不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视为家庭人口。
(3)在现居住地居住不足一年的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由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调查取证,并将有关详细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现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保障对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户籍地发生变动的,应当持原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办理接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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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HR法律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或暂缓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申请人家庭拥有银行存款、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