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偷偷拍照;后员工提出仲裁单位不承认,照片可作为证据吗?应如何答辩?

2015-11-29807 人看过

 HR法律网:1、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来决定是否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是否应该支付赔偿金;当时应该拿原件作为证据;

2、如果偷偷拍照,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后,被申请人不承认,那么应当对方答辩;
3、这个证据是用人单位掌握的,理应由用人单位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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