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按照我国的档案法,保管档案的服务的机构是各地人才市场、各区、县人才市场及街道办等,公司不能留存,档案记录人也不能截留,查看或修改。
另外,有人事调配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有档案保管权。
当员工在企业工作时,公司会建立独立档案,此档案与国家人事管理体系中的“人事档案”不是一个概念。
如果不是从事国家机关,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档案的概念越来越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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