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你好!根据国家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的档案管理条例规定:员工档案包括:在职职工、离退休员工和离开本单位的员工。
还包括规定的第六条 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 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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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HR法律网: 公司人员档案存放管理不需要部门,方法如下: 1、建档:员工试用期间,人力资源部负责建档,员工试用期满后,将员工档案移交机要室保存。 2、编号:员工档案按员工姓氏拼单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