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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必须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并且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和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与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以及范围,一律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在工作时间内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也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不应按一般人身损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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