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与解除劳动关系
(张志胜,)
李某,女,原某知名饭店员工。2002年,某国外公司租赁该饭店场地经营但并未在中国注册法人资质。2003年,饭店派李某协助该外国公司在中国举行活动时受伤。经认定为8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该外国公司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补偿李某7万美元,了结所有事项。之后,李某要求继续在饭店上班遭到拒绝,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饭店继续履行。饭店不服,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饭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工伤认定由职工所在区域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受伤一般认定为工伤。单位外派员工受伤视为工伤,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用人资格的组织用人发生工伤,由其挂靠的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赔偿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伤赔偿可以通过和解协议的方式履行;第三人可以代用人单位履行赔偿义务。支付工伤赔偿后,员工不能重复要求支付工伤津贴等费用。
劳动关系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无论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已经到期。职工患职业病期间,用人单位同样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无论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届满。如果劳动者不能实际参加劳动,依法享受相应福利待遇而非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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