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的王某是某国有企业职工,2001年,单位借调他到外省某集团工作。2004年年底借调期满后,王某回到原单位,但单位一直未安排其工作。2005年5月,单位以其未回来工作为由,对他作出了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可是他从未接到过单位的书面通知。王某向所在区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撤销对其作出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恢复其劳动关系。王某问他的请求能够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吗
岳成分所毕凤睿律师认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与长期被外单位借用人员、带薪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本案中王某系国企职工,基于单位委派王某到外单位工作及对其作出自动离职处理这一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对自动离职的解释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王某借调期满后回到原单位,原单位未予以安排工作。单位在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以王某未回去工作为由作出自动离职处理决定,这个决定缺少一个通知王某限期报到的凭据。
另外,根据原劳办发【1995】179号《关于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只有在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通知等。单位在对王某作出自动离职决定后,却未书面送达,导致程序违反规定。因此王某的请求应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记者 安刚
来源: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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