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纠纷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律师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针对关于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期限可以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延长的情形都有哪些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第七十二条业病或第三十六条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但当劳动者具有特殊情况,劳动合同期限不适宜期满立即终止时,法律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顺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延制度,对一些具有特殊情形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进行了限制,即劳动合同即使期限届满也不得终止,应自动顺延至特殊情形消失时。
既然是法律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顺延期间,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用人单位无需另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法定顺延期间内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制范畴,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定顺延即意味着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在该期间,仍应视为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即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期间双方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此系对特殊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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