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法律师:劳动仲裁如何执行

2020-08-29288 人看过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第十九条劳动仲裁如何执行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第五十二条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1、申请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2、不予执行的情形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第三十四条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第七条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第三十二条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4、执行措施

(1)冻结、划拨存款

(2)扣留、第六十四条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

因此,仲裁裁决发生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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