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法律师:劳动仲裁裁决书什么时候生效?

2020-09-10255 人看过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劳第九条动仲裁裁决书什么时候生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效?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1、仲裁裁决在法律上不具有终局的效力。《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第四十三条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这一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有当事人双方在法定期间内均不向法院起诉的,该裁决方发生法律效力。

2、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非法院审理的对象。劳动争议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后,法院审理的对象,并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而仍然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争第二十三条议。也就是说,尽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事实上化解了大量劳动争议,相对于法院的审判工作而言,起到了拦截、过滤的作用,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但从制度层面看,劳动争议仲裁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环节的存在,仅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故而法律界和实务部门一般均将之称为“前置程序”。

3、劳动争议案件在法院被视作普通民事案件。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所适用的模式,是二审终审制;处理劳动争议所第七十四条适用的程序规则,也是普通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规则,尽管最高法院曾经就劳动争议的审判颁布过专门的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解释,但在本质上并没有改变上述属性。

4、在管辖级别上,按照最高法院2001年公布第二十六条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有劳动争议一审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而第七十二条在地域管辖方面,按照上款规定,适用的是民事诉讼中合同类案件管辖的规则,因此,该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由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高法院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上口径不一,还导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得不处理的部分案件因不属法院主管范围而不被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处理而法院认为属于劳动争议而予受理或作为普通民事案件予以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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