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法律师:什么条件下为被迫辞职2020

2020-09-19509 人看过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什么条件下为被迫辞职2020的法律问题第八十七条,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第五十一条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在什么条件下为被迫辞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员工可以“被迫辞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七十三条

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被迫辞职可以领失业金吗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也明确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第三条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第二十五条位开除、除名或辞退的;

(四)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恰好符合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即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因此,劳动者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应当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第五十条

被迫辞职尽量不要写辞职信,以免形成主动辞职。并且要有充份的证据,使你被迫辞职的证据。这个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与公司有关,有公司的痕迹才有用,比如,有章、有签字等等。向公司发函,"关于某人因为某公司不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而申请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函",快递单上 一定要写全这个函的全称,争取尽量把具体的不提供劳动条件的理由也写上。 等公司受到后,保留快递的寄送记录。准备相关材料去申请劳动仲裁。若仲裁没结果,那就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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