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执行的情形都有哪些

2020-10-20421 人看过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劳动仲裁不予执行的情形都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有哪些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劳动仲裁不予执行的情形都有哪些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一般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第三十九条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劳动仲裁强制执行流程有哪些

1、提交书面申请执行书。

2、需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一百零四条一般向人民法院提交裁决书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3、申请执行的事项第六十条,只能是裁决书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裁定的范围,不可以提其他一般求。

强制第二十七条执行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十条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第一百零六条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对于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仲裁裁决书的效力如何,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作出规定。劳动仲裁,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处给予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即当事人既可以重新达成书面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第十六条可以不达成仲裁协议,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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