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哪些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哪些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第六十四条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九十五条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规定了六大类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所要强调的是,在此六种情形下并非用人单位一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限制的是,在此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不得依据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裁员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员工有法定过错情形时,如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时,即使员工同时具备本条所列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形,用人单位依然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哪些情形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赔偿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报酬的;
(五)第九十九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对于“录用条件”不可随意解释,须对照第五十八条劳动者书面确认的《录用条件告知书》或类似书面文件;若果真不符合双方事先确认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才不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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