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根据这一规定,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之前作出。继承开始之前,继承尚未开始,不存在放弃继承的问题。因为,这时继承人只是具有一种期待权,即将来继承遗产的可能性。因此,假如某些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曾向其他法定继承人作出过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但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没有重申这种意思表示,应当视为接受继承。而遗产处理之后,继承人当然不能再放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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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如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房产过户,不是简单地换个名就可以了。有三种方式:通过继承;通过赠与;通过买卖。按费用的高低,由高到低,分别是:赠与、买卖、继承。(一)通过继承继承过户与买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
如果是法定继承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第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是遗嘱继承的,遗嘱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