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外交流的增多,跨国婚姻也不断增多。跨国婚姻在法律上称之为涉外婚姻。“涉外婚姻”,仅涉及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在内地结婚或者离婚的情形。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新的规定。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涉外诉讼离婚的管辖具体如下: 1、原则上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
涉外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决定子女由谁抚养,未抚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
1、我国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