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可以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设立分公司,而日后要是分公司发展壮大了,同样也可以设立自己的分公司,当然还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分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分公司非独立核算,属于办事处的性质,不能构成纳税实体,所有的纳税事宜由总公司申报办理。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风险提示:设立分公司可能会有以下风险: 1、合同管理风险,合同管理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签署风险,二是合同履约控制的风险。 2、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司利益; 3、抵押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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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亿元,放大倍数5倍以上。 2.稳健、合规经营,经营融资担保业务5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全国排名前30名。 3.总公司及其股
目前银行贷款担保人资格必须满足: 1、贷款对象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
1、条件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 2、条件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3、条件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4、条件不得与主合同冲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