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对司法的破坏对司法尺度的破坏包括司法救济标准的尺度、适用法律法规的尺度、举证责任归责及完成情况衡量的尺度等,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对它们都产生了破坏。其中,对司法救济标准尺度和法律适用尺度的破坏,体现为选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标准,还是选择《民法通则》的标准,实际上由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的秘密多数意志决定。这个秘密意志选择构成医疗事故,医疗司法就只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标准来救济受害者。反之,这个秘密意志选择不构成医疗事故,法官只能选择另一套赔偿标准。对举证责任归责及完成情况衡量尺度的破坏,体现为对弱势受害人的举证使用严格的证据审查制度,对医方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使用不必审查“照单全收”的制度。对司法统一尺度的破坏,是对司法核心价值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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