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权益。也就说,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时候,劳动者既可以找派遣单位,也可以找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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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
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由于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其用工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会产生履行的效力,即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但这并不等于不会产生其他法律后果。《劳动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